根据前期《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拟注销逾期180天未年审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》,公示期已届满,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相关有效异议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、《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现作出注销决定,对下列91台车辆《道路运输证》予以注销(具体明细见附件),证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。
有关事项告知:
1被注销《道路运输证》的车辆,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擅自营运按非法营运依法查处;
2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,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桃江县交通运输局
2026年10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