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网络技术行业中,不少网站搭建、服务器运维、软件开发、网络技术服务从业者,都存在一个重大法律认知误区:认为自己只是单纯提供纯技术服务,秉持“技术中立”原则,不会触犯法律。殊不知,在司法实践中,大量网络黑灰产业正是依靠各类技术人员的“技术加持”得以持续运转,而这些技术人员一旦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撑,就会落入法律惩处范围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近期,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技术支持型帮信案件,一名技术人员因心存侥幸,便从“网络技术员”沦为“刑事被告人”。
2008年,陈某从学校毕业后,自主学习网站开发相关知识,逐步积累了网站及软件开发设计经验。2020年,陈某开始对外承接业务,为客户开发计算机软件并以此赚取收入。2023年,陈某在某境外聊天软件上寻找软件开发订单,为赚取非法收益,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依旧为该聊天软件内的客户设计、开发虚拟币相关程序软件,为不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。2025年,陈某继续通过该聊天软件对接客户,在明知对方要其搭建的“虚拟币”、“刷单购物类”网站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,仍承接相关项目设计工作,并在工作完成后将全套涉诈网站源代码打包发送给对方,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专用犯罪程序、作案工具以及软件升级等一系列技术支持,帮助该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。
经查明,陈某制作并出售的程序软件,被不法分子用于搭建电信诈骗网站共计26个,导致26人被骗,涉案电信诈骗金额150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、技术支持,情节严重,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,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,并将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。任何技术服务都必须用于合法合规场景,只要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助力、形成实质帮助,就可能触犯刑法,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温馨提示:广大网民,特别是网站搭建、软件开发、服务器运维、网络技术从业者及在校学生,务必摒弃侥幸心理,时刻绷紧法治之弦,合规接单、合法从业,坚决不为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任何技术支撑,自觉守护清朗网络环境。